民事诉讼法56条 民事诉讼法56条第二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6条和126条的相关规定,合并审理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况下1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
这里所说的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因此,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法律依据第四百二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
民事诉讼法 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与肇事车辆所有人侵权。
二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其书面证言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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