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规定第六条等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若存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价格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经营者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六条 经营者要求陈述申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充分听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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