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拟规定:企业使用中长期外债资金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原标题:国家发改委拟规定:企业使用中长期外债资金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中新网8月26日电 国家发改委官网26日消息,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提升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和便利化水平,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外债风险,促进企业境外融资健康有序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形成了《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
(三) 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四) 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五)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或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中新财经)
与本文知识点相关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