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储备库房产土地税 什么叫国有储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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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2、税收政策2022
- 3、租赁给中央收储企业储粮仓库,是否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 4、2012年储备用土地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的规定:“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
六、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减免管理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税收政策2022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将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将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租赁给中央收储企业储粮仓库,是否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这个不属于免征范围。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012年储备用土地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包括: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7)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8)保障性住房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9)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0)老年服务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4)大学科技园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5)科技企业孵化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6)医疗卫生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7)教育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8)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9)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0)国家储备商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1)搬迁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2)电力行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3)水利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4)民航机场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5)军队系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6)武警部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7)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8)地下建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9)天然林防工程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0)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1)农村饮水安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2)矿山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3)煤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4)盐场、盐矿的矿井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5)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6)核电站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7)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8)石油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9)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0)司法系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1)石油储备基地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根据以上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直接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可以享受减收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但是也是需要缴纳相应的天然林土地使用费的,在纳税主体确定满足减免条件后,需要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可以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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