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税收减免政策解读 闲置土地税怎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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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闲置厂房的政策
法律分析:1.对企业或个人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取得闲置资产所有权的,在企业闲置资产转让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税费征缴基础上,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所产生的有关税收(仅指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所形成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出让或者受让企业。
2.通过股权收购并控股的兼并重组盘活闲置资产的,股权转让方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给予所形成地方留成50%的奖励。
3.对企业或个人通过租赁方式盘活闲置资产新建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以租金额度为上限,给予全部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作为奖励。
4.对出让方厂房(土地)在闲置期间所发生的以前年度陈欠税款(仅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产生的滞纳金,由受让方代替出资在转让过程中一次性清缴所形成税收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受让企业。
5.主城区范围内招引市内外企业采取收购、租赁闲置资产形式新建投资项目,对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仅指设备)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自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再按项目的地方财政贡献比例另行规定奖励。
6.盘活利用闲置资产企业,对当年产生税收高于地区平均贡献率30%的企业,下一年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权税地方存留部分全部奖励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是否可以一次性减免4年
不可以一次性减免。
1、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3、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4、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
6、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7、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8、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土地闲置之后,并不能为企业带来利润,如果依然按原来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进行缴纳,显然会增加企业的负担,而闲置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可以使企业减少一部分支出,不过企业针对这部分土地应提前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并提供相关的材料。缴纳税收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如果土地的使用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应及时缴纳税收。
如何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
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
首先,从我国的税制结构看,虽然我国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实际上大部分税收来自流转税,而作为税制结构重要组成部分的财产税只占极少的比种,一般发达国家财产税类税收收入占10-15%左右,主要指房地产税收。从我国情况看,1995年房地产收入约200亿元,只占税收收入的5%左右,因此,必须重视财产类税制。
其次,要根据市场经济要求科学的确定税费体系。要明确税与费的区别,理顺目前房地产业的税费关系,必须时有选择地进行费改税。房地产是一个巨大的、复杂的体系,它和其他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房地产又是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所以房地产税收应当贯彻到房地产经济运行和房地产市场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之中,即要贯穿房地产经济的全部过程。克服当前房地产税收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生产环节上,而忽视流通、分配和消费环节的状况,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调控房地产资源分配,促进房地产经济以及房地产经济与国民经济协调地发展。
再次,规范、修订现行税种,适当开征新税,本着简并税种,确定合理的税率,公平税收负担的原则,借鉴国外税制改革的经验,在设计房地产税种时把注意力放在房地产权利的保有、取得和收益三个环节上,合理地确定税种和税率。
1.将现有耕地占用税、菜地建设基金等与农地相关的税费并为农地占用税,以保护有限农地资源,简化税费种类。具体来说要做以下几项工作:
①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根据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将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农用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并且根据不同地类制定不同的征税标准。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人占用耕地纳入农地占用税纳税人范围,一切占有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消除内外资企业不平等竞争地位;
②提高税率。对目前耕地的肥活程度及地理位置、单位面积的常年收入、耕地使用年限及生产潜力等各种因素进行分析测算,建议目前税率提高到原来的2倍,具体调整幅度为: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税额为4-20元;1-2亩的税额为3.2-16元;2-3亩的,税额为2.6-13元;3亩以上的,税额为2-10元。特别是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税额可提得更高些,同时取消原有“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税率的50%”的封顶政策。
③除少数社会减免外,其他减免系数一律废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政策性减免予以全部取消,任何单位或部门占用耕地都应缴税,抑制相互攀比;对于农民建房,即使在建房标准内占用耕地,也不宜减半征收。
2.变现行契税为不动产取得税,扩大不动产取得税征收范围,保护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3.逐步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将土地使用税纳入地租的体系,确保国家租收益的实现。其理由首先在于现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调整土地级差收入,这明显具有地租的性质,通过地租体系实现这一功能有利于解决租税费混乱的局面,更加合理;其次,现行计入房产价值的土地既从价计征了房产税,又从量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出路在于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入地租体系。当然,它的实现有赖于科学、有效的地租体系的建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消的渐进性和有序性。
4.开设空地税,调控土地利用效率。在空地税中下设闲置土地税和荒芜土地税两个税目。所谓闲置土地税,是对可利用而逾期尚未利用,或作低度利用的土地,就闲置土地面积课征的税收。开征闲置土地税目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而非增加税收。对闲置一年以内的土地,依一定的比例征收闲置土地税;闲置一年不满两年的,加倍征收;闲置满两年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不再征收闲置土地费,以免重复征收。所谓荒芜土地税,是对可以利用而逾期仍未利用,或作低度利用或违法利用的农用土地所课征的税收。开征荒芜土地税的目的在于促进农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得以有效利用,避免农用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而不以增财政收入为目的。
5.修订土地增值税。扩大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范围,完善土地增值税税目,科学合理界定土地增值额,适当降低房地产增值税率,以提高规范运作的房地产产业的税后利润率,从而发挥房地产业作为经济支柱产业的作用。
6.强化税收征收管理,要针对房地产业经营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征管手段,制定严密规范的征管制度,强化和提高房地产税收制度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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