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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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
- 2、租赁合同管辖法院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 4、劳务纠纷在哪个法院起诉
- 5、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
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 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有类似情形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解读《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本批复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是否涉及合营企业清算问题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应提请仲裁或司法解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合营各方申请仲裁需签订仲裁协议,且约定的仲裁事项具有可裁性。如果合营各方没有签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中外合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情况。这往往是双方合营时一方违约或严重违约,已丧失了合资共同经营的基础。此时,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就需要具体界定。因我国法律对合营企业的成立规定了行政审查批准的前置程序,所以,无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含有确定合营协议效力的内容,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审查。若合同无效,则处理时通常仅涉及损失的承担而没有考虑违约责任的可能。若合同有效,则涉及合营合同应否终止和追究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问题。若经审查合营合同履行的情况,确定合营合同应予以终止,是否可以对合营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而组织清算呢?在这个问题上,应当明确的是清算与破产不同。清算通常是在满足债权人实体权益的情况下进行的;而破产发生在企业资不抵债之时,出现了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现状。人民法院参与破产程序是法律给审判机关提出的保护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要求。所以,人民法院通常不介入企业的内部清算,但却必须积极参与破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租赁合同管辖法院
因 合同纠纷 提起的 诉讼 ,当事人已经 约定管辖 的,以约定的为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 管辖 。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 买卖合同 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 购销合同 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 承揽合同 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 租赁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 贸易合同 ,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另外,如果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侵权行为 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已于1997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5日公布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
纠纷案件如何清算企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
通过 法释[1998]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请示报告》[(1996)鲁经初字第4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即国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
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有类似情形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劳务纠纷在哪个法院起诉
法律主观:
不同案件的种类对管辖权有不同的规定,以房屋纠纷为例,房屋、土地属于不动产,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由当事人协议改变。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管辖的通例。房屋纠纷要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房屋、土地属于不动产,不动产还包括山林、水库、水塔、游泳池等附着于土地上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将减少其价值的财产。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由当事人协议改变。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管辖的通例,主要是为了便于对不动产的调查、勘验,便于判决的执行。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法律客观: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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