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减免土地税 土地税困难性减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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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是否可以一次性减免4年
不可以一次性减免。
1、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3、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4、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
6、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7、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8、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土地闲置之后,并不能为企业带来利润,如果依然按原来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进行缴纳,显然会增加企业的负担,而闲置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可以使企业减少一部分支出,不过企业针对这部分土地应提前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并提供相关的材料。缴纳税收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如果土地的使用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应及时缴纳税收。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土地使用税 减免手续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 减免土地使用税主要有以下政策规定: ⑴科研机构转制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纳税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逐级审核上报贵州省地税局批准后可从1999年至2000年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⑵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逐级上报贵州省地税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⑶ 企业搬迁 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申请逐级上报省局批准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⑷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未利用的,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贵州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⑸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企业申请,主管区、县(市)地税机关审查上报 贵阳 市地税局审批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 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因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间又没有经营收入的,为照顾其实际情况,纳税人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贵州省地税局审批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⑺因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贵州省地税局批准。 符合土地使用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合格后书面上报贵阳市地税局,市局根据税收有关 法规 审核后上报贵州省地税局审批或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企业困难,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应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再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退库减免吗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不是退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要如下条件: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2、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无经营收入来源或主要依靠房屋、土地租赁收入维持运转,纳税确有困难的;
3、改制重组当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含30%),承担较重社会责任,纳税确有困难的;
4、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退库减免指已征收入库但通过审批办理的退库减免,包括由税务部门办理的即征即退减免和其他退库减免。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消息。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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