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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土地拍卖房屋还得交纳多少税收
拍得土地后需要缴纳的税有: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或5%的契税;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最新土地使用权税收规定是什么?
一、 土地使用税 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 土地使用证 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土地使用权转出租税收如何计算?
土地使用权 转出租税收如何计算? 根据《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文件: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 商标 、 著作权 、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一、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文件: 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小规模纳税人 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 劳务派遣 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现行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增值税政策不完善。 二、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税率、征收率建议 1.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 土地使用税 , 增值税税率 为11%。 2.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增值税征收率为5%。 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税建议 1.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或者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土地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其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或者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或者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土地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或者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土地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或者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土地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或者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土地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转让该土地使用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或者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土地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税建议 1.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土地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其他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土地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土地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土地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出租该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土地使用权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出租该土地使用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土地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8.小规模纳税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合同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税收也叫作 土地增值税 ,是对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其具体的缴纳税率大概是在30%~35%左右。这项税收同时对 二手房 市场有很大的影响。
简述与土地相关的税收有哪些?
一、费用方面主要是前期的土地竞买保证金(一般不低于总价款的20%)和土地出让金即成交总价款。
二、税的话首先是契税,一般按照出让总价的3%收取。其次如果涉及占用了耕地还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最后是日常使用过程中还有土地使用税(每年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2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可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拓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地块 转让时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
本文主要介绍了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税收政策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希望对他们有所帮助。
本文主要介绍了 土地使用权证 、未办理 土地使用权证 转让土地税收政策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希望对他们有所帮助。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税收政策
根据我国税法,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逃避上述税款,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时往往会采取隐形的方式,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土地进行转让、抵押或置换。针对此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出台了国税函[2007]64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正确理解该文件的精神,笔者以为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该文件是国家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税收征管的重大举措之一。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土地市场的税收征管出台或修订了若干法规。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第483号令,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提高了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并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2006年12月又出台了国税发[2006]187号文《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2006年11月颁布的财税[2006]16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首次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而在此之前根据已经执行了十多年的国税发[1991]第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土地使用税方面,财税[2006]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就曾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国税函[2007]64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颁布之前,国税函〔2007〕62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还规定,取消《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和第六条,即取消涉及基建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使用税优惠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国税函[2007]64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是国家为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和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的一系列重大宏观调控政策之一,也是国家继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修订土地使用税条例后,将加强土地市场税收管理的着力点由使用环节转向了土地转让环节。
二、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是否应该缴纳相关税收?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价值和资产价值越来越显现,交易活动也越来越频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一些特定情况,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以及这类企业的用土地房产抵押后被依法处分,除这几种情况外,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征用以后变为国家所有时,才能进行出让、转让。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一方面,集体所有土地的转移已普遍存在并且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大部分集体所有土地的转移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转移的情形,同时也未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征税对象,上述税种一般只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征收对象。对自行转让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者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也不可能与对方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对此是否也应该如国税函[2007]645号文规定的那样,如果发生土地的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呢?应该说,集体所有土地的自行转让,从形式上看是符合国税函[2007]645号文征税的条件,但是集体所有土地的自行转让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应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而不应存在纳税的问题。但是目前已有不少地方规定,对集体所有土地的转移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征收相关税收。对集体所有土地自行转让这种本身就属违法的行为,到底应如何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笔者认为是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的,以免引起税收征管上的混乱。
三、土地使用者抵押土地,是否应该缴纳相关税收?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抵押人以不转移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方式作为按期履行债务的担保,在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民事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也是国税函[2007]645号文规定的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但应缴纳有关税收的行为之一,那么是否抵押人在以土地使用权设为抵押物时就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呢?我们知道,在所担保的债务到期之前,抵押人实际上仍对设为抵押物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属并未发生转移行为,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也并因未将土地使用权设为抵押物而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因而抵押人将土地使用权设为抵押物的行为,并不是国税函[2007]645号文所说的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的情形。只有在抵押期满后,如果债务人不能如期清偿债务,而以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被债权人实质性依法取得,抵押人实际上也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债务清偿或债务减少,这个时候无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都是国税函[2007]645号文所说的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收的情形。
四、国税函[2007]645号文的颁布, 是否意味着与土地使用权转移相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失效? 根据财税[2002] 19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财税[1995]48号文《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也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06]21号文《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再适用48号文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上述政策实际上也经常被一些纳税筹划方案所运用,即利用投资或股权转让合法地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有观点认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相关的投资合同都证明土地使用权已实质性转移,并且双方都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因而根据国税函[2007]645号文,有关当事方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也就是说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应该随着国税函[2007]645号文的实施而失效。但是,实际上当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资产时,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一般会在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而国税函[2007]645号文所要规范的主要是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有关税收问题,因而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并不是该文所要规范的行为,再者上述政策是国家对投资行为在税收政策上的鼓励,如果要取消这些优惠政策,应该有专门性的文件,国税函[2007]645号文在强化土地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同时,不可能也没有效力取消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指标交易税收政策
对转让方来说:1、营业税=营业额×5%(若转让方能提供原购置土地的发票,按转让土地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否则按转让收入全额计征);根据财税[2003]16号文,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城建税=营业税税额×5%;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去税法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以增值额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转让土地使用有关的税金等。5、个人转让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有关公式计算,按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6、印花税:根据财税[2006]162号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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