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城镇土地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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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率、计税基础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向纳税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X 适用税额
三、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地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地产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权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月末。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以上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2
一、2022城镇土地使用税最新税率标准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然后第四条确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2022城镇土地使用税最新税率标准
二、土地使用税如何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纳税人办理时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
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对于进一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划分范围
为加大“腾笼换鸟”力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0号)精神,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划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级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具体等级为:玉城街道、坎门街道(不含原里黄乡行政区域)、大麦屿街道(不含原鲜迭镇行政区域)、楚门镇、清港镇行政区域,滨港工业城、漩门工业城、县医药包装产业功能区、芦浦漩门工业区的区域为一级;坎门街道原里黄乡、大麦屿街道原鲜迭镇、芦浦镇(不含县医药包装产业功能区和漩门工业区)、干江镇(不含原栈台乡行政区域,但包括小屿门工业区)、沙门镇(不含滨港工业城)行政区域,龙溪工矿区的区域为二级;干江镇原栈台乡行政区域(不含小屿门工业区)为三级。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为: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等级划分范围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并由县地税局负责解释和征收管理。
破解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难题
在近两年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深入清理过程中,在笔者所处的四川省彭州市工业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面临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这一时间点,受让方并未实际使用土地。依此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准确。
征收范围。川地税函〔2005〕531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政府按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由于土地规划的不同,即使是两块在同一行政区域、用途相同且相邻的土地,纳税义务也不相同。此外,政府规划部门对企业已经支付土地出让金地块的设计规划一直在变动,造成征税范围的不确定性。
税额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适用税额标准”。由于缺乏综合考证,同一行政区相邻两个区域,因处于规划区内、外,等级相差较大。工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地域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远高于成都地区其他三圈层县(市)。
优惠政策。县(市)政府为拉动地方经济发展违法违规许诺企业税收优惠,使进驻工业开发区的企业不能明确自身的纳税义务。工业开发区内部分工业房地产开发商违法宣传,利用本不存在的税收优惠促进交易完成,造成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误读。
二、思考及建议
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问题,应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起始时间,约定交付日未实际交付时应明确指出纳税义务人是否是实际使用人;逐步完善、细化“实际使用人”的.概念,明确界定标准。
对如何确定征收范围问题,应按土地的用途划分,对非农业用途的土地统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府在出让土地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已规划好区域的变动。
对税额标准调整问题,税务机关应主动参与税额标准的调整,并作出科学的财政收入预测和地方税收收入预测。
对税收政策减免问题,政府不应盲目地以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投资,税收优惠管理权应集中于税务机关。
拓展
1、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2、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扩展资料:
一、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做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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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业用地标准
一、在规定幅度内适当降低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全省由1-30元/平方米下调至1-15元/平方米,其中,广州、深圳市由3-30元/平方米下调至3-15元/平方米,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惠州、肇庆市由2.5-15元/平方米下调至2-10元/平方米,粤东粤西粤北12市由1-18元/平方米下调至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但最低不超过法定税额。土地等级级次一般分为五级。同一地市土地原则上实行一套等级划分,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等级相应划为二级以下。县级需要单独划分的,土地等级级次不超过四级,税额标准与地市二级以下税额相衔接。各区域各级次税额调整方案见附件。现有税额标准低于省此次统一下调幅度的,可通过减少该等级土地面积以实现减税,或维持不变。
二、保持土地等级和区域之间税额标准相对协调。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依据市政建设状况、繁荣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进行确定,条件相当的地区应保持税额标准相当。土地等级划分要保持适当梯度,不得将区域过于集中在某一档次。相邻地市要加强协调,保持相邻地区间税额标准平衡。
三、由于此次税额调整幅度较大导致财政减收较多的地区,可从2017年起分两至三年调整到位,原则上以地级市为单位统一确定分年调整的税额标准。
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本市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包括明确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土地等级分档及每档土地范围情况(填写附件2),以及调整前后税收变动的测算情况、实施时间步骤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于2017年10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审核。
五、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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