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部门签合同注意事项
你好!个人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职能部门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这本是常识。
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隐患5审核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审核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如果合同中。
三是职能部门与非职能部门之间的越权一些非职能部门包括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或者项目筹建小组等超越职权对外签订本应由职能部门签订的合同如以开发区工业园区招商局中心的名义对外签订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以。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
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1注意合同的目的性2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3注意合同的平衡性,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4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5应注意合同结构的合理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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