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宜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通知,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印发。该通知主要是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体内容包括:提取条件、提取方式、提取限额、提取材料等方面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租赁住房;
(四)因疾病、意外伤害、生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
(五)离休、退休、退职;
(六)死亡;
(七)其他依法应当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第三章 提取材料
第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三)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还款计划书、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死亡证明、退休证、退职证明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七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
(二)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资格和相关材料;
(三)所在单位将审核通过的提取申请报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人资格和相关材料;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提取决定;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决定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
第五章 提取方式和额度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包括:现金提取和转账提取。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按照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额度标准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提取金额为职工本人账户余额的80%;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最高提取金额为职工本人账户余额的80%;
(三)租赁住房:最高提取金额为职工本人账户余额的50%;
(四)因疾病、意外伤害、生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最高提取金额为职工本人账户余额的50%;
(五)离休、退休、退职:最高提取金额为职工本人账户余额的90%;
(六)死亡:最高提取金额为职工本人账户余额的90%;
(七)其他依法应当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办法的落实,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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